1、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防空地下室的行政处罚。
2、对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3、对危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和使用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备注:到目前截止无行政处罚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