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某公司侵占人防工程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台州XX公司的防空地下室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地下室人防工程被杂物侵占。经调查,该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为台州分xx公司,2019年12月份,该公司对场馆进行整理打扫,将清理出来的一批杂物、活动道具和建筑垃圾直接堆放在台州XX公司人防地下室人防区内,侵占面积为180平方米。执法人员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垃圾进行清理完毕。由于2018年该公司的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因侵占行为已被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具有从重情节。2020年5月6日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解读】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予行政处罚。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