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人民防空以案释法案例
案例一:人防工程岂能随意改造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日9:30分,大兴区民防局2名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大兴某小区内人防工程出入口被拆除并进行了改造,降低了人防工程的防护效能,经调查核实,发现是该人防工程使用单位——XX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承认违法事实,无申辩意见。
法律解析: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的相关规定,同时按照《北京市民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行政机关对该公司做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十五日内进行整改。
案例二:某公司侵占人防工程案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10日菏泽市人防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菏泽XX公司的防空地下室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地下室人防工程被杂物侵占。经调查,该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单位为菏泽xx公司,2019年12月份,该公司对场馆进行整理打扫,将清理出来的一批杂物、活动道具和建筑垃圾直接堆放在菏泽XX公司人防地下室人防区内,侵占面积为180平方米。执法人员责令被处罚人限期对侵占人防工程的垃圾进行清理完毕。
法律解析:
人防工程不是自家“后院”,一些单位和个人法治观念淡薄、战备意识不强、忽视人防建设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不能侵占人民防空工程。
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予以行政处罚。由于2018年该公司的人防地下室人防工程因侵占行为已被菏泽市人防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具有从重情节。2020年5月6日菏泽市人防监察大队对该公司侵占人防工程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