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按规定修建人防工程被依法处罚
【案情简介】
2016年初,H市W公司就建设的“某广场停车楼”项目进行报建,报建建筑面积5804.88平方米。3月9日,市人防办出具了《H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要求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181平方米,平时和战时功能均为汽车库。在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8月23日市人防办出具了《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查意见书》,项目即开工建设。
但W公司建设“某广场停车楼”项目时,并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年项目主体结构竣工时,市人防办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遂依法决定对该公司处以行政处罚,并依据2003年颁布施行的《A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责令W公司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7700元。但该公司未按期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2020年4月10日,W公司向市人防办提交验收申请,请求市人防办给予项目竣工验收。4月29日,市人防办作出《限期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限定W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前补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7700元。W公司不服,认为不应缴纳或者应当适用缴费数额较少的新规定,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一审、二审和申请再审,W公司均败诉。全部补缴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07700元。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关于H市人防办征缴决定的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案中,W公司修建的案涉某广场停车楼项目已经市人防办审批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实际并未修建,违法事实清楚。
根据2006年修订施行的《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可以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责令限期修建,因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按建设同等面积、同等标准的防空地下室所需造价缴纳建设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易地修建。本案中,W公司未按照H市人防办2016年8月23日的审查意见修建防空地下室,亦未对H市人防办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H市人防办2020年4月29日作出的《限期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系对某广场停车楼处理意见的执行决定。
最终,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裁定均认定,W公司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且项目已经竣工无法补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市人防办作出限期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2.关于新旧法律法规规章如何适用
该项目在2016年报建时,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执行的是2003年颁布施行的《A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2018年,A省人民政府先后出台《关于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见》、修订《A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对之前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进行了调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项目报建时间为2016年,缴费决定作出时间为2020年,期间防空地下室审批标准所依据的政策规定发生了变化,该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数额,应适用新规定还是旧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之规定,2017、2018年出台的新规定仅能约束其实施后的报建项目,而对2016年报建项目并无溯及力。因此,该项目限期缴纳决定虽是2020年4月作出的,但其缴费标准应适用项目报建时2016年的政策规定。